许多企业收到商标撤三文件很疑惑,完全不知道商标有撤三之说,注册商标被撤三,到底该怎么应对?接下来看看,先从什么是商标撤三说起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这么看来,这是有法律规定的,督促企业申请商标,要以使用为目的,不要占用公共资源。
注册商标被撤三具体应对的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关于商标有效的使用证据;怎么才算是有效的使用证据?这个是很多快速发展的企业所面临的共同问题。但在实际中,经常出现有些注册人虽然存在使用行为,但由于不重视保存原始资料而提交不出有效的使用证据,结果导致商标权丧失的情况。
通常下列几种形式被认为是有效的使用证据:
1)对商标进行广告宣传的资料
1报纸、杂志以及各种博览会、展会留下商标的宣传信息。
2与广告公司等媒体签订的标明商标的广告合同或其开具的发票;与商标印制企业签订的标明商标的合同或其开具的发票等。
3能确认时间的门店、户外广告的照片;印制生产日期的商品包装物、服务用品包装物或容器等;有商标的信息和时间的标注的产品检验报告等等。
2)服务商标的使用证据。在下列情形中使用服务商标,视为服务商标的使用:带有服务商标的名片、明信片、赠品等服务用品;带有服务商标的账册、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广告及其他宣传用品;上述情况中能确认商标和使用时间的照片、实物均可作为使用证据。
3)为涉外注册提供的、用来证明商标已在申请国使用的证据。在这个过程中,通常是提交能确认时间、商标、目的地及产品的订单、合同、发票、信用证、提单、仓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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