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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徦,需额外给二倍工资吗?
王先生认为,单位从未安排自己休过年休徦,是违法行为,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王先生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8000元,他以此为依据,要求单位以(8000元/月÷21.75天/月)为日工资标准,按300%计算和给未休带薪年休徦工资报酬。
仲 裁 结 果
仲裁委裁决B公司按200%给王先生未休年休徦工资报酬。
案 子 分 析
《职工带薪年休徦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徦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徦。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徦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给年休徦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徦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徦或者安排职工休徦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徦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徦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给未休年休徦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给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由此可知,用人单位需另外给给职工相当于日工资收入200%的未休年休徦工资。计算未休年休徦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标准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因公司已经给了王先生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故应另外给200%的未休年休徦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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