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备概述:
水平垂直试验仪主要针对 V-0 、 V-1 、 V-2 、 HB 、 5V 级材料的可燃性进行定级评定。适用于照明设备、低压电器、家用电器、机床电器、电机、电动工具、电子仪器、电工仪表、电气连接件和辅件等电工电子产品及其组件部件的研究、生产和质检部门,也适用于绝缘材料、工程塑料或其它固体可燃材料行业。
二、满足标准:
水平垂直试验仪主要参照UL 94-2006、IEC 60695-11-4 、IEC 60695-11-3、IEC 60695-11-4、GB/T5169-2008系列等标准采用规定尺寸的本生灯 (Bunsen burner) 和特定燃气源 ( 甲烷或丙烷 ) ,按一定的火焰高度和一定的施焰角度对呈水平或垂直状态的试品定时施燃若干次,以试品点燃、灼热燃烧的持续时间和燃烧长度等来评定其可燃性及着火危险性。
满足ASTM D 5025-99要求,标准功率:垂直喷灯为50W,水平喷灯为50W,喷火口直径:9.6±0.03mm,喷口距空气进口高度为100±10mm;喷灯角度:水平为90度,垂直为20度(纵向轴线保持在垂直平面上且与垂直方向产生20°的夹角),45度均可调节,自然进气, 喷灯安要求安装在喷灯支架上,该支架可方便调节20°、45°和90°,并能方便移动,同时能精确移回到规定位置
水平垂直试验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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